“2003年操场埋尸案”工亡支付的88万,有没有算错?|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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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上报道,经过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对2003年1月22日“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的工伤认定后,近日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
此前,2020年2月4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作出晃人社工认字(20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2020年1月7日邓世平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该决定书认为,邓世平受到的事故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是如何计算的?有没有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200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查,200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2.80元,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54056元,加上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2002年的标准,不会超过17万。因此,88万元肯定不是按照2002年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当时的工资标准不高,我当时在江苏苏北的县城法院上班,作为公务员工资大概一千多元。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2002年的工资我不清楚,但中学教师的工资,应该不会太高。就算88万中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18年至多也就二三十万吧?
而受害人邓世平被发现死亡是在2019年。当年6月20日凌晨,警方在操场内挖出一具尸骸,后经鉴定确认死者身份为邓世平。
申请工伤认定和作出工伤认定都是在2020年。今年1月7日邓世平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月4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此,人社局可能是按照2018年度或者2019年度的标准来计算的,两个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分别为785020元、847180元。
那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上一年度”,是指职工发生工伤的上一年度?还是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时间的上一年度?